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
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担保资格和承担连带责任能力。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的
三、不依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
七、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局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质)物:
一、借款人、保证担保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或者借款合同期满。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继承人、受赠人、代管人和监护人拒绝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置抵(质)物。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支付处置抵(质)押物应缴的各种税费;
三、归还贷款本息、罚息、赔偿金和违约金等各种款项;
四、若有余款。
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继续追偿不足部分。处置抵(质)押物所得价款低于上述一至三款之和。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