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办法
步核查后,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第二十五条 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备案、报送开工报告和勘查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二)未完成规定的年度勘查投入;
三)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四)不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从事规定矿种勘查工作的有越界勘查行为。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行为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或者以工程承包、变更法人代表、合作勘查等形式变相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的
六)不按时参加探矿权年度检查。不按规定时限申请延续登记的
七)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探矿权人有违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越权配置探矿权的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纠正。同时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有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越权授予的探矿权无效。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有管理权的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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