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10%预留工程款作为结算资金。结算资金予以结清。待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质保期满后。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四条 成立县重大项目稽察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县长担任,组长由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发改、监察、财政、住建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重大项目稽察日常工作。重大项目稽察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稽查;对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重大项目建设后评价,受理对国家、省投资政策执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的举报;参与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可研、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造成总投资超概算。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建设工程或在招标过程中违规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2年内,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取消其在境内参与建设项目咨询、代理等资格,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通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政府有关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面积、提高标准、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的
二)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或转包分包工程的
三)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四)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