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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党政群机关青年文明号管理试行办法

:市级为 650mmx400mm,行业主管局级为560mmx 350mm。
第二十条  要加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基础管理,做到:有创建规划、有考核标准、有中途检查、有活动总结、有复查验收,使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直党政群机关“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管理采取定期与随机、明查与暗访、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到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活动效果和质量,使创建活动保持竞争力和活力,“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淘汰制。市级“青年文明号”每年年初都要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团组织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提出申报。由市级“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每年进行复查,以复查结果和特约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重新认定并继续挂牌,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给予黄牌警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未达标者将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三条  凡“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少于50% 或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 35 岁的,则自动撤销“青年文明号”牌匾,并给该集体颁发纪念证书。
第二十四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中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凡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3、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五条  撤销市“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市直党政群机关“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团组织与各直属单位团组织共同实施。撤销的牌匾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争创和荣获“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共青团重庆市委青工部和重庆市直机关团工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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