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转换用人机制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校内组织人事制度改革,破除职务“终身制”,使用人制度由“按身份管理”向“按岗位管理”转化,真正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充实教学一线,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总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
3、注重实绩,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能;
4、按需设岗、公开竞聘、严格考核、择优聘任。
第三条竞聘岗位范围:除需由上级有关部门考察任命的处级领导岗位(指纪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以外的所有党政中层干部岗位。
第二章竞聘资格和聘任程序
第四条竞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相应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具备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工作中能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廉洁自律,作风正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5、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科及以上行政级别。
6、年龄要求:按聘期内不到退休年龄的要求,男同志57岁以下(出生年月在1945年2月28日以后),女同志52岁以下(出生年月在1950年2月28日以后)。
7、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以上(含称职)。
8、身体健康。
第五条正处职岗位的任职资格
除具备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1、有较强的驾驶全局能力,富有开拓创新精神,锐意改革。
2、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研究生处处长,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3、岗位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
第六条副处职岗位
除具备第四条各项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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