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盘点后应由盘点人员填具盘存报告表,如有数量短少、品质不符或损毁情况,应详加注明后由仓管人员签名负责。
第十条 盘点后如有盘盈或不可避免的亏损情形时,应由仓管单位主管呈现董事长核准调整,若为保管责任短少时,则由仓库部经管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直接保管商品的仓管人员异动时,应由其所属的单位主管查列库存商品的移交清册后,再由交接双方会同监交人员实地盘存。
□ 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
第一条 凡商品的进货如系新购,则采购单位应负责于抵库前三日内将有关的订购单、提单、或验收单等交仓管单位,才由仓管单位凭以验收登帐;抵库之商品如系商品类,则仓管人员应将其型号等详列于“型号登记簿”上,如系供应品,则应将其规格、数量等详细登入“存货日记簿”上,仓管单位并应于进货的怠日,根据实际进货之规格、数量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除第四联自行留存外,余第一、二、三联应即转送财务部入帐。
第二条 各分公司的进货应凭“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向仓库部订货。
第三条 仓库部对各分公司的订货,应于接到订货单的当日答复并出货,出货时应填制“商品(供应品)调拨单”,除第四联自存外,第一、二、三联应连同商品寄送进货单位签收进货之。
第四条 各分公司于收到仓库部寄下的商品时,应即根据“货品交运明细表”及“商品(供应品)调拨单”上所载的进货内容办理验收进货后,于“商品明细表”或“存货日记簿”上入帐,“商品(供应品)调拨单”应于验收无误时签收后,将其第二联寄还仓库部,第三联连同“货品交运明细表”第二联寄送财务部,第一联自行留存。
第五条 仓管人员应就所保管的商品按型号或规格分别列记于“型号明细表”或“存货日记簿”上。
第六条 库存任何商品的出货,一律限由领货人出示业经单位主管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营业单位人员并应另填“商品(附件)领货卡”等作为出货的凭单。
第七条 “商品(供应品)领货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领货人交单位会计员存查,第二联由仓管单位存查。“商品(附件)领货卡”由仓管单位于每月月底当天将营业单位各月内所领出商品尚未还仓部分逐一依人员别过入新卡后,发文至各单位并由各单位会计员统一代为保管。
第八条 库存商品经出货后,仓管人员应即于当日凭“商品(供应品)领货单”上的记载登入“型号登记簿”中有关的记载栏内,作为该商品去向的追踪,“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则应于出货时,由仓管人员签注后,即交还原出货人。
第九条 领货人除于出货的当日即行开立发票交货外,否则统限于出货的当日下午下班前将领出的商品归还仓管单位。如经持往客户处试用致无法还仓时,亦应于出货的当日下午下班前,将业经客户正式盖章签收或单位主管签准的“商品试用签收单”,持交仓管人员保管。
第十条 领出的商品如系已洽妥欲交货者,则领货人应于出货后,根据“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上的型号、号码等有关的资料,另填“交货通知请示单”,请示核准后,交单位会计员开立发票。
第十一条 各营业单位的会计员于开立发票时应先核对“交货通知请示单”内有关客户名称、型号、号码等的记载是否与“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上所载相符,同时并应根据卡上所载内容详细记载于发票摘要栏内,不得误登或漏登。
第十二条 领出的商品如系供客户试用、表演或更换等而还仓时,原领货人应将商品及“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一并持至仓库部,由仓管人员负责验收后在“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上签收并将原领货人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