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新闻宣传管理办法
四条 县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大新闻宣传报道,需报送博湖县县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博湖县组织的新闻宣传活动所需材料,由相关部门起草,县委宣传部或主管领导审定,有关费用由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六条 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的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博湖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博湖县委员会办公室
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