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常州市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
第三条 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条 检查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 检查考核方法: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应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局党委、纪委;局党委每年底将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由局党委统一组织,党政领导同志带队,局相关职能处室派员参加。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年度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六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一)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汇报;
(二)组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