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管理机构工作职责;特许经营授权;运营管理,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坚持市场运作、统一管理、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省交通行政法规行使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对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安全行车规范等规章制度培训、车辆运营设施和安全卫生符合标准、在车辆前部和尾部安装经营权号牌、 禁止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资格证;禁止伪造、转借和套用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牌、超过核定载客数量的、中途倒客、逐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内部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办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证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其中一项规定,扣留车辆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具体材料请详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保障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有序发展,维护乘客、用户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用户意愿提供运营服务的客运车辆。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社会总体规划编制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根据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确定年度投放市场的客运出租汽车数量,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范围为我县境内的8座以下(含8座)的小型客车及轿车。
(三)坚持市场运作、统一管理、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省交通行政法规行使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查处各种违章、违规行为。
(四)维护我县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行业稳定,抓好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五)负责办理营运证、资质审批、营运证年度审验、车辆等级评定及二级维护等业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授权
第六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出租车辆或者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构和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出租汽车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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