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的治理管理办法范本
理后12个月内再次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终结情形】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结限期治理决定:
(一)依法被撤销的;
(二)依法解散的;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生效】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