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乡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城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和管理措施。
(二)组织、指导、协调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入住审批。
(四)编制廉租住房资金(基金)年度使用计划。
(五)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六)为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支付租金补贴。
(七)监控最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动情况。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在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
第四条各级财政、民政、建设、规划、税务、价格、国土资源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
(一)民政部门救助的社会特困家庭。
(二)具有城乡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的低保无房户。
(三)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
第二章资金与实物配租的来源和管理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作城乡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5%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房屋来源:
(一)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买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限制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旧房为主。
实物配租应当面向无房特困户和无房低收入家庭。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
(二)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在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对符合条件的由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五)已登记的申请人。并将配租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对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并按季度予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七)对符合租金核减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