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人员、旅客包机由航空公司代办及时将旅客名单送交各联检部门。对因特殊情况迟到旅客,确保不影响航班正点起飞的前提下,由联检组组长商机场公司值机人员和其他联检部门工作人员同意后,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飞机起飞后因故返航。待问题解决,由各联检部门工作人员对旅客及飞机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十六条旅客办完乘机查验手续进入隔离厅后。
第十七条入境旅客接受查验前和出境旅客接受查验后严禁与迎送人员接触。
第十八条机场安全检查站负责对飞机进行监护和客、货舱口的管理以及从安检台至登机口的隔离警戒工作。
夜间停、驻场的飞机由机场公安分局负责监护。
第十九条各联检部门对下列出入境中外籍人员给予礼遇待遇:国内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参加的团组和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国(境)外相当于副省长(部)级以上政府或其他机构代表团组及个人;省委、省政府指示予以重点接待的团组及相关人员;市委、市政府指示予以重点接待的团组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机场公司客运部负责装卸行李物品和货物。
做到旅客下飞机通关后能够及时取到行李。机场公司客运部应加快入境旅客托运行李的卸运速度。
第二十一条对入境飞机上的垃圾、废弃物等。由机场公司移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废旧物品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管区和飞机上无人认领的物品。机场公司客运部负责登记、保管和发还。自登记之日起超过90日无人认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际(地区)航线、航班和包机的增减。待市发改委(口岸办)协调口岸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国家有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外地国际(地区)航班因故在航空口岸停降时。联检部门接通知后应迅速组织人员上岗。飞机停留期间不上下旅客,不装卸行李物品,可免于查验,由各联检部门和机场公安分局对飞机实施监管;旅客需要下飞机,必须经联检部门查验准许后,方可下飞机进入隔离厅;旅客需要在本地住宿,联检部门应为旅客和机组人员办理入境手续。旅客托运的行李物品如需要卸下飞机,应在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监管下卸运存放;如不需要卸下飞机,由海关清点、签封后,由机场安全检查站负责监护,夜间停、驻场飞机由机场公安分局负责监护。
第二十五条监管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场公安分局负责。
建筑设施的维修和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由机场公司负责。
联检部门的办公用房及工作台位的清洁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经过检验检疫部门卫生许可的配餐公司要严格执行航空配餐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航油公司要做好国际航空用油的调进、存储工作。
第二十八条机场公司应指示出入境飞机停靠在国际厅附近.应及早通知联检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国际旅客漏检漏控问题。
第二十九条口岸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树立为旅客服务、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思想,自觉维护航空口岸的形象和信誉。
第三十条对在航空口岸运行服务及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