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为了促进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增进人与自然和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六类。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分区管理。以块为主的原则。
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的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市园林局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制订年度绿化计划;指导、督促、检查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申报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区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凡在本市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外,每人每年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不少于四株,或者参加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劳动。
由各单位制定,义务植树计划。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督促、组织、实施。
应交纳绿化费,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绿化劳动的公民。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代行组织完成。绿化费的标准是有固定收入的公民每人每年三十元;下岗人员、无固定收入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员、学生不缴纳绿化费,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费的收缴部门。作为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管理水平。
第八条对于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规划和指标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规划要突出我市特点。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要点、线、面结合,合理布局,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规划要因地制宜规划出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负责本单位或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城市内河、海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按国家规定控制。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
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年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十二平方米。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 年,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十三平方米,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七,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五条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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