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指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
第三条建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管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协调医疗优惠减免比例;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及时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预算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卫生部门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督导落实医疗优惠减免政策。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政策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进行管理。
第十条优抚对象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医疗保障金。保障金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和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当年平衡。
第四章参保办理
第十三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
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市直部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待遇依照《 市直部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规定实施细则》 民[ ]49号)文件执行;县(区)属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无力缴费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单位或本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级财政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安排解决。
第十四条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
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下岗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章门诊补助
第十六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