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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医疗体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必需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 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需科学、准确。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禁止制作、发布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 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料理经营许可证或料理备案手续之前。

第七条 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网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3信息平安保证措施等。

第八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lo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初步审查合格后。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 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

第十一条 未经卫生部批准。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 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中。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依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第十四条 本方法公布前。自本方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本方法施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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