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控告和检举。
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属于直接控告和检举由县人代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有关部门查清事实,提出报告。需作处理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人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