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署名。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颁发任命书仪式,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向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颁发任命书。
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其他审判人员和县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委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进行谈话,提出要求,代发任命书。
第三十条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直接颁发任命书的人员,在接到任命书后两个月内,要向常务委员会报送任期报告,同时向任职单位的全体人员宣布;每年年终、任期届满都要向常务委员会作书面述职报告。常务委员会可有计划地通过会议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等方式依法对任命干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凡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到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期不以县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限。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不须办理任命手续。
上述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休、退休,须按本办法办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亡故,需由提请任命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变动时,由各有关单位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原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第七章 任命后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根据不同的监督内容和对象,运用审议、视察、检查、调查、评议、询问、质询、撤销职务等监督形式加强监督。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定期组织对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完成工作目标、遵守法律、履行公职、廉洁勤政等情况进行述职评议,述职可采取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
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供职内容,定期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对其进行调查评议。
适当组织县
第三十五条 根据需要,在县人代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答复。以口头答复的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六条 如有必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对本县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在县人代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具体工作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