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 月 日, 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并根据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在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直至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第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组成人员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章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决定任免
第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
第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条 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筝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请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职务。
第四章 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决定任免
第十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第十四条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 .
第十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