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制度
火栓的,建设单位应报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按要求负责迁建、还建。
第十二条 禁止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公安消防机构确需临时使用公共消火栓的,应当经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征得供水企业同意。
第十三条 公共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
维护道路两侧的公共消火栓,所需经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维护住宅小区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公共消火栓,所需经费分别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其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消火栓保护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发现消火栓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供水企业进行维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 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商**市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