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证。用火时要通知近邻单位。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线,准备好扑火工具,组织足够人力看守火场,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在三级风以上(含三级)的天气严禁用火。
(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的证明,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在林区烧烤林副产品等,应当固定场地、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并在周围开设十米宽以上的防火线。
(三)在野外做饭、烤干粮、烧水、取暖等生活用火,要有专人负责,选择安全地点用火,事后彻底熄灭余火。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 森林特别防火期内,通过林区的铁路机车,必须装配防火设备,在规定的地点清炉,严防喷火、漏火。
在林区行驶的旅客列车、公共汽车,司机、乘务人员要对乘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防止旅客往车外扔烟头或其它火种;在铁路、公路沿线容易引起火灾的危险地段,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配备火情巡视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作业的汽车、拖拉机或其它机动车辆,必须配置灭火器具,安装防火装置,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五条 森林特别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施工、勘察等活动,必须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做好防火、灭火准备工作,并通知毗邻单位。
在森林防期内,国营林业局、林场和集体林区乡(镇)、村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或者季节性的扑火队,并加强培训,以便发生森林火灾时能立即出动,迅速扑灭。
第十六条 护林员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委任,发给统一证件、标志。护林员的证件和标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护林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法规和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协助当地群众制订有关防火、灭火的乡规民约;
(二)巡护山林,做好入山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野外火源,检查监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观察了望火情,报告和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参加调查火灾损失,协助公安部门及时查处火灾案件。
(五)将引起森林火灾和破坏森林的违法犯罪人员送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林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在便于了望的地方,设置火情了望台(哨);
(二)在主要入山路口和群众进山活动频繁的地方,建立森林防火检查站;
(三)结合地形地势,因地制宜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每万亩森林十至十五公里);
(四)林区的村庄、机关、学校、厂矿、部队营房周围,铁路、公路两侧,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危险较大的地段,由各所在责任单位负责开好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
(五)在重点林区,根据森林防火、灭火的需要,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配备交通运输工具、扑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设备。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现行财政体制,安排好森林防火所需经费。国营林场森林防火费用,主要从林场的经营收入中解决;集体林区的防火费,主要从林业部门提取的育林基金和林政服务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视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有关企业、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