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费用。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原渠道自行解决。本办法实施前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按原规定执行。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支付。职工配偶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市医保中心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为: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的90天(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
(五)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及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
(八)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九)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十一)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生育时婴儿死亡的不享受晚育增加产假的生育津贴。
第二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正常生产2000元;
(二)难产2500元;
(三)剖宫产3500元;
(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
(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第二十五条、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每例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10元,二级9元,一级及以下8元;
(二)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
(三)每例皮下埋植(取出)术,100元;
(四)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
(五)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
(六)每例输精(卵)管复通术,3500元;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3000元。
本办法实施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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