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党员,由市委组织部代地委审批。市直科级干部(包括聘干)党员,由市直工委审批;一般干部、职工党员,由基层党委审批。县(市)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包括聘干)党员,由县(市)委或县(市)委组织部代县(市)委审批;县(市)直一般职工和企业工人党员、乡镇农民党员,分别由县市直工(党)委、乡镇党委审批。党委对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审批后,要及时通知本人所在党支部。党支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党委不予审批。即:政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党内外群众意见较大或问题未查清楚的,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没有经过短期集中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及格的,发展对象对党的知识不了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9、《入党志愿书》盖章编号管理制度。县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市直,下同)统一实行《入党志愿书》盖章编号管理制度,严禁《入党志愿书》交叉使用。未经市委组织部盖章、或非本县(市)组织部门盖章编号的《入党志愿书》,一律不予承认。
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实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基层党委保存。
10、检查报告制度。市、县(市)委组织部每年都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要向上报告,向下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大力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新党员质量,发展党员程序,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基层党组织每年底都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和重点发展对象的培养情况,列出下年度计划发展的重点对象花名册,逐级上报。各县(市)委、市属企事业党委、市直工委组织部要根据上报的情况,在年底前制订出下年度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报市委组织部。没有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