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现已辞职、除名和调离我院的职工,其住房应无条件交回医院,若上述人员配偶属我院在编职工,住房应配偶住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出国人员的住房管理
1、凡属公派出国出境学习、工作、探亲的我院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保留原住房,但出国前须将住房委托担保人全权代管,并与房管部门签定有关协议。
2、凡已退房的出国出境人员,回我院工作者,按其受聘的职务、职称优先分配住房。
3、凡医院已除名或不保留编制的各类出国人员,原住房一律收回,由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会同人事科、保卫科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
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已售出房屋,严格按省、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离婚职工的住房管理
1、离婚3年以上或一方再婚按我院房管条例执行。
2、离异再婚职工,原则上只能享有一套住房,但双方身边均有未成年子女或一方有
第三十二条住房租赁保证金及租金的管理
1、范围和对象:我院未出售房屋租住者,均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租赁保证金及房屋租金。
2、租赁保证金及租金标准:按当年省、市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因基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房屋时必须调整住房的,由房管部门研究解决住户搬迁事宜,对不顾全大局、坚持不搬者,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政纪处分。
分房纪律
第三十四条坚持四公开,两监督。即房源公开,人员情况公开,分配方案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监督机构和全院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职工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凡违反者,要视其情节予以处理。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殴打房管人员、影响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损坏国家财产者,医院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对违反治安条例和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两次分房资格。
第三十六条房管会成员和房管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分亲疏,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做相应的处理,对不称职者,予以调离,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中,经查实有行贿受贿等违纪行为者,对双方均做严肃处理,除追回不合理分配的住房,还将取消两次分房资格。并给予受贿人党纪政纪处分。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的制定,依据党和国家关于职工住房建设和分配的有关规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提交院教(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未尽的事项,将按程序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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