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职责 (一)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开展工作。在财务会计活动中做到: 1、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会部门。 3、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4、严格执行财务计划或预算。 5、确保本部门所经管的财产物资安全、完整。 6、接受财务部门在财会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 (三)财会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牵制、互控制度。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二人及以上人员处理。具体内容包括: 1、出纳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员以外的人员代收现金时,必须由财务主管人员指定。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帐目的登记,不得编制记帐凭证、不得兼管总帐、电算系统维护员、管理员、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以外的明细帐登记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 3、出纳人员、制证人员、稽核人员、审批人员、记帐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 4、会计人员不得兼任财产物资的采购、保管等工作。 (四)财会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稽核、互控制度、设置稽核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应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l、审核经济业务事项和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财务收支是否在财务计划或预算之内。 2、审核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3、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是否与财务会计帐簿记录相符。 4、稽核人员应由财会主管人员提名,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财会岗位责任制中予以明确。 (五)财会主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单位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3、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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