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坚持错误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因本地、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与共产党员或者国家干部本人有牵连而挑动、策划、串联、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的,一经查实,与案中纪律责任合并处分;因违法违纪案件与共产党员、国家干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亲属及其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人员有牵连而挑动、策划、串联、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的,一经查实,视情节按本规定第五条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参与、插手群众的上访闹事,为群众上访闹事出谋划策、整理文字材料、提供交通工具、泄露工作机密等,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接受上访人员及其亲属、朋友钱物或者其他好处而参与挑动、策划、串联、煽动、组织集体上访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收受贿赂、接受礼品条款,从重或加重处分,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已被廊坊市及其以上信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确定为无理上访,而仍然挑动、策划、串联、煽动、组织群众上访的,视情节给予挑动、策划、串联、煽动、组织的共产党员、国家干部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以各种名义为集体上访捐资、出资的,视捐资、出资数额的大小和造成的后果,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用暴力胁迫群众参加集体上访或者用金钱、利益、旅游等诱使群众集体上访的,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国家召开重要会议、重大外事活动、举行重大庆典期间;在党和政府领导人民抵御重大自然灾害过程中,挑动、策划、串联、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利用各种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活动,组织、煽动群众聚众闹事,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信访过程中,违犯法律被判刑(包括附加刑)、被劳动教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31条、32条,给予党纪处分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集体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