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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干部信访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省信访条例》、《*省逐级信访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应模范地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党章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三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对各级党组织、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有意见、批评、建议和要求,对各级领导干部,其他党员、干部(包括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控告和申诉,可以通过正常渠道,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逐级向党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共产党员、国家干部正当的信访行为,应受到法律和党纪政纪的保护。
    第四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的信访活动,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规定所允许的范围内有序的进行。对涉及群体利益的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信(包括联名信)、电话的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确需走访反映的,应该推举代表逐级反映,推举代表的人数最多不能超过4人。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的信访活动,必须受法律和党纪政纪的约束。
    第五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挑动、策划、串联、煽动或以其他方式组织群众集体上访,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参与群众集体上访,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策划、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组织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对于起骨干作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七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煽动、组织群众在党和国家机关、公用设施处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破坏生产、交通、工作、营业、教学、科研秩序,对煽动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其中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可免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八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挑动、策划、串联、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九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上访活动中,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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