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伪造、盗窃、毁灭党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过程中,破坏公私财产或者哄抢公私财产,对组织者、为首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过程中,故意破坏公用设备、设施,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过程中,围堵、冲击党和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上访过程中,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信访活动中,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上访活动中,对信访接待人员、劝阻人员和其他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围攻、扣留、殴打或者采取其他方法侵犯上述人员名誉权和人身自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信访活动中,诬告陷害他人的,根据所诬陷的事实,参照被诬陷者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处分,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认定诬陷,必须经过中共廊坊市委或者中共廊坊市纪委批准。
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检举、揭发他人时,将检举、揭发材料随意扩散、传播,在社会上散发,以大小字报形式张贴、摊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过程中,自行宣布成立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未经登记的民间团体,搞非法组织活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以及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过程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