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粤办发 [*] 16号)等有关规定,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切实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
第三条 实行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盼管领导具体负责、其它领导分工负责、业务机构各司其责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信访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要定期接待来访群众。信访机构要事先公布接访领导姓名以及接访时间和地点,配合做好接待工作,及时跟踪督促和反馈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上级机关交办、转来的重要来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并跟踪督促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班子要制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定期分析排查本地区的不稳定因素。对排查出来的信访突出问题,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作出处理。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上级机关或负责人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及信访积案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要对信访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信访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和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等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凡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