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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条例

审批表等材料。
(十七)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教职工、青年、妇女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十八)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干部体检表和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等材料。
(十九)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讣告、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二十)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十二条  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第十三条  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需有组织审查、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第十四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用纸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材料左边应留出2.5厘米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十五条  归档材料应是原件(电传材料需复印后归档),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公章。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十六条  归档材料应注明职工所在的部门。
第十七条  档案馆发现有档案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档案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八条  商调职工过程中,在校领导未审批同意调入本校之前,商调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事处负责管理,人事处应检查商调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档案馆若发现调入人员的档案材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准确等情况,有权通知人事处到调入人员的原单位索取所缺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其在本校工作的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由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职工出国,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开除公职,受刑事处分和

劳动教养,其档案由本校档案馆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人事档案。对利用档案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组织部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所管理的人事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凡属于应归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组卷。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需销毁的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校长审查批准后销毁。

档案移交和档案材料归档时间

第二十五条  人事处在校领导决定外单位工作人员调入本校后的二个月内,将调入人员的档案(档案内必须有本校的《干部履历表》或《职工履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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