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变更,直至小学学段结束。除座位表外的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实,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更名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市教育局普教科验印后一式三份,市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各存一份。
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治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六条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进行,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兑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学生
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治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学生转学,由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发生学生辍学、复学及转学、借读等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实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和市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任何学校均不得私自接收没有学籍证实和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纠正处置。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治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假三好学生证实、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十二条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各乡(镇)的教育治理机构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辅助性措施,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治理规程》相抵触,也不得违反本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治理工作要加强治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治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教育局普教科。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