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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设。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依照职责范围,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一)研究制定企业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制定针对性的目标及措施;
(三)研究制定贯彻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领导重要讲话和本企业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
(四)讨论决定以党委名议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以及向下属部门发布指示、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本企业纪委、工会、团委及其它有关部门向党委请示裁定的重要问题。
(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任免、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选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七)对企业重大改革作出决定。
(八)讨论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和公司党代表大会。
(九)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十)需要党委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党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七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八条 召开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