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因病、公事或私事不能参加学习时,应提前做出请假申请,由本人报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书记同意后,向党委宣传科通告。党委宣传科负责在考勤簿注明请假。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宣传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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