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条例
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
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
,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3.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5.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七 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程序
1. 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公司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