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土地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登记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验收工作。
十三、各县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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