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敬老院管治章程
七十五条每年对敬老院进行年度考核,按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进行评定。其中每季度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考评一次。考评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定。
第七十六条凡敬老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考评中评定为称职以上者,发放绩效工资;凡敬老院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合格以上者,给予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目标管理奖。
第七十七条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在院民信任度测评中连续两次以上院民信任度达不到50%以上的,敬老院院长应进行调整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解聘。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七十八条敬老院根据休养人员平时个人内务卫生,参与生产经营的效果及各项制度等的遵守情况开展文明院民评选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十九条奖励经费从敬老院生产经营净收益和上级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敬老院院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管理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敬老院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院民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供养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三)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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