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敬老院管理,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福利事业机构,属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五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服务护理、膳食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各组人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技能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人员分组由院长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六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执行;讨论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组织对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人事管理
第八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九条敬老院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人员按1∶10的比例聘用。
第十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
第十一条敬老院院长接受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和院民的信任度测评。其他工作人员接受院民的信任度测评。
第十二条聘用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聘用协议书,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敬老院院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敬老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汇报工作;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集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五)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维护院民合法权益;
(六)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七)遵守财经纪律,管理好敬老院资产;
(八)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发展院办经济。
第十四条护理人员职责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的思想,听从指挥、服从分工,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专业技能;
(二)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不擅离职守,有事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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