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评价等级。根据被评价对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按照1—5个等级区间,确定被评价对象等级。(三)评价限制。被评价单位在评价时限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被评为前四级(在评价得分中扣除40分):1、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外部监管部门经济处罚或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发生违反《中国工商银行经营治理禁令》的行为。3、发生重大案件、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包括:(1)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含)金融诈骗案件;(2)防控不力,造成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破坏我行计算机系统,使业务不能正常运行或盗窃资金5万元以上案件;(3)发生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贪污、挪用、盗窃案件;(4)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或致人伤亡等涉枪案件;(5)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6)违反制度规定,人为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或其他各种灾难事故,使分支机构账册、财产、人员遭受毁坏或伤害。4、评价过程中,被评价单位对评价小组有意隐瞒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不及时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拖延或干扰评价小组开展工作,影响评价结果的。(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填入“基层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书”(附件2.6)。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评价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最终结果。(五)评价结果审议及处理。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不与被评价对象交换意见,不得披露评价结果。评价小组将评价结果汇总报评价行内部
控制监督评价部门审议后,报告内部控制治理委员会,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评价最终结果通报所辖行,并报送上级行。一级(直属)分行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总行。“基层行内控评价报告书”由评价行存档保管。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工商银行基层行内部控制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工银发[2003]398号)同时废止。附件2.1-1:《基层行内控过程评价指标评定标准》附件2.1-2:《基层行内控效果评价指标评定标准》附件2.2-1:《基层行内控过程评价指标计分表》附件2.2-2:《基层行内控效果评价指标计分表》附件2.3:《基层行内控评价通知书》附件2.4:《基层行内控评价资料调阅清单》附件2.5:《基层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汇报表》附件2.6:《基层行内控评价报告书》附件2.7:《基层行内控评价工作底稿》附件2.8:《中国工商银行内控警告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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