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二)政府所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建设、购买廉租主房的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后又改变住房用途的应补交减免的全部税、费。
三)廉租住房的标准: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5-60平方米之间。应做到充分利用空间,新建廉租住房执行《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一、二类户型。计划科学,经济实用。出资收购的普通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房屋内设施配套能满足住户基本生活需要,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六、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县财政、民政、国土、税务、街道办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
应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街道社区提出申请,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填写《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原件退回)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和现住房租赁证明;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烈军属证件及其他
根据申请家庭填报的申请表》和提供的材料,街道社区收到申请后。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街道社区填写《县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街道办事处审查汇总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每个申请家庭只能租赁一套廉租住房。
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廉租房屋承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对获取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
三)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和退出机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结合家庭特殊情况(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排队轮候。对当年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人口数分中、小两种户型,登记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廉租住房数量。同类户型的楼层房号的分配采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对已确定楼房房号而拒绝接受安置的家庭,取消当年资格,重新轮候。对轮候对象,由县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每年重新审定,经审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对于已享受到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每年核查一次,退出低保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廉租住房,转租给其他廉租住房轮候对象。
四)廉租住房资金和廉租住房租金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廉租住房租金主要用于维修费、管和物业管理。理费以及特殊情况的租赁住房补贴。确保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建设部门在图纸审查时。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建设中要进行工程招投标等制度,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申请、审核和退出机制及目标考核、办事公开、责任追究、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廉租住房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完成阶段性任务,又要考虑长远目标。
二)落实责任。廉租住房建设省政府已纳入对市、县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管理。县政府成立廉租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廉租住房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