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部门批准的从事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并由实施机构组织三名以上资深专业技术人员集体审核、诊断、出具医学鉴定证明。每年由县卫生局牵头对全县从事b超操作的所有医疗卫生和计生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职业道德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县卫生、计生、食药监部门每半年组织对从事b超诊断等终止妊娠业务的单位进行一次暗访,每年联合检查一次,确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3.终止妊娠药品监管制度。禁止个体诊所、药品零售企业使用或出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个人和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医疗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保管,严格登记。禁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自行配制终止妊娠药品。
4.出生分娩实名登记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对分娩孕妇要主动查验、登记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并核查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对出生分娩婴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出具婴儿死亡证明,并进行登记。出生婴儿在医疗机构以外分娩死亡的,其父母必须在10天时间内上报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经乡村两级计生专干核实后,方可进行婴儿死亡登记并上报。同时,各级医疗机构每月要向本级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报送婴儿出生分娩花名册,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对出生分娩信息进行核实。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乡村计生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死亡婴儿的性别、发病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5.引产报批登记制度。符合生育政策怀孕的孕妇,不得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而终止妊娠的,须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学诊断证明,因离婚、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应提供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经县计生局审批后,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因病情危急,先行施行手术的,术后须持施术单位治疗病历补办审批手续。施行引产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须如实、详细登记引产手术对象情况,建立手术档案,每季度同时向县计生局、卫生局分别报送一次引产手术名单。
6.取环手术管理制度。对再生育的育龄妇女,须持《生育保健服务证》和乡镇计生办取环证明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卫生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取环手术;对放环不适或并发症需实施取环手术的,由乡镇计生办开具证明,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检查,凭服务站诊断证明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取环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开展取环手术。
7.弃婴管理制度。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弃婴的,必须严格按照《收养法》规定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并向乡镇(街道办)计生办申报登记弃婴来源。无收养手续的,一律按非法收养处理。
8.情况通报制度。计生、卫生、公安、食药监等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沟通情况,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乡镇之间要及时通报情况,联合打击区域间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
9.有奖举报制度。各乡镇、街道办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并进行公开宣传,发动群众对有“两非”行为的当事人和从事“两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经核实后,每次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
(四)规范执法行为,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紧密配合,把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两非”行为作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重点工作来抓,定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