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受奖者、伤残士兵和烈士子女列为重点安置对象,优先予以安置。
二是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参动[]47号精神,凡服满第三期服役年限退出现役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县(区)或上一级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县(区)或上一级政府安置。
三是从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三期以上士官,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落户口的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四是对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档案中缺少主件材料、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无《非农优待安置证》以及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不得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
三)逐步深化安置改革工作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今后安置工作的发展方向,要大力提倡、积极扶持。做好就业安置的同时,各县(区)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切实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07号精神,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帮助他自主创业。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市、县(区)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户口所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原则由落户县(区)所在乡镇和社区接收。
四)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各县(区)要按照“培训促进就业,政策扶持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就业,环境氛围激励就业”工作思路,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要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和技能培训纳入县(区)政府就业工作整体计划,通盘考虑,优先安排,并作为职工就业培训的重要对象之一,与其他对象一起培训,执行同一政策,享受同一待遇。各县(区)教育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参加入学考试应予以适当照顾。各县(区)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强化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的思想,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一年内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区)政府按规定逐月发放低保金。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安排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抓出成效。结合当地实际,教育培训、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的应给予扶助,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一律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五、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的安置是国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涉及军队和地方,事关军心和民心,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