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村委会的换届选举。
(1)选民登记。以户籍所在地为原则,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并于选举日前20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发放选民证。凡在城市居住,符合城市社区居委会选举的选民条件,并已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原村民,不再登记为本届村委会选举的选民。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外出选民,依时进行有效选民统计(答复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否亲自或委托投票)。凡声明不参加选举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有效选民数内。
(2)提名确定候选人。选举村委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乡镇党委应对各村现任村委会成员进行考察,把握村委会成员的工作情况以及村民对他们的评价,并对新一届村委会成员人选进行民意调查。乡镇党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提名会议之前,可以根据考察和民意调查意见,提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建议意见,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召开提名大会前将建议意见张榜公布,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说明。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安排选民对乡镇党委提出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建议意见进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依法召开提名大会,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过半数选民参加会议,提名有效。每一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选民可以按照乡镇党委提出的村委会候选人建议意见提名,也可以另提其他选民。召开村民会议提名的,当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的,应当到指定的地点汇总,并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各地不得以组织提名代替选民直接提名,不能采用联名或其它方式提名。
(3)开展竞选活动。村民选举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候选人的宣传介绍工作,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宣传自己,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实事求是,不能诋毁、抨击他人。投票选举日候选人应停止竞选演讲。
有意竞选村委会成员的村民,可以在召开提名大会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地点或村的公共场所张贴有关个人情况的文字材料,可以到村民家中或其他场合会见选民。
禁止候选人或其他村民以请客、送礼、威胁、贿赂等量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防宗族、房头、宗教和黑恶势力操纵选举。
(4)投票选举。村委会的选举,要依法召开选举大会面投票,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采取中心
投票会场和分设建投票站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投票。投票会场(站)必须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要严格控制流动技票箱的使用范围,流动投票箱一般只适用于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选民,确有非凡情况需要使用流动投票箱的,必须依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委托其他选民投票的,必须书面委托,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都要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在同一次选举中先选主任或副主任,再在落选的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中选委员。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合法有效后,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计算村委会选举的“两个过半”,以本届有效选民数为
准。
(三)工作交接阶段(2005年3月一5月)。
1、做好村委会的工作交接。在新一届村委会组成后的7天内,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召开村委会新老班子交接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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