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行为,推进法治**、平安**,分局推行“案件初查六审法”。
1、审查违法对象。
初查时我们特别注重弄清初查对象,对通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申诉、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发现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同时明确“谁主办”,解决立案撞车或者避免同一个违法对象多个部门查处的问题。
2、审查违法行为。
初查工作进程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处于不确定状态,盲目开展调查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正常工作,甚至影响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分局办案人员在得到案件线索后,把有价值的举报线索筛选出来,逐个进行综合分析,判别举报内容是否符合一般违法的规律、特点和表现形式,从而决定是否要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
3、审查违法性质。
审查违法性质的目的是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关键,因此围绕这一中心环节,找准切入点,不论案情多么复杂,攻其薄弱避实就虚,从当事人无法遮掩和有漏洞的地方入手,打开突破口,集中力量查实一二个能够定性处理,易于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然后采取相关措施,调动多方面力量,运用多种手段,根据案件初查的性质,由分局相关部门批办,推动案件向纵深发展。
4、审查违法事实。
初查的任务是要初步查明案件事实,对收集证据的要求最低,强调的是一种实体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但对证据的要求低并不等同于淡化证据定案意识,要将视线后移,要从立案后案件查处角度去收集调取证据。从初查工作开始就树立证据定案的全局意识,针对以后的各个办案环节争取做到防变于未然,尽可能使证据稳定有效,证明力强,可采性大,为整个案件的查处打下坚实的基础。取得当事人违法行为较有力的事实、证据材料后,及时填写案件预审表。
5、审查计划制订。
制订周密、详尽的初查计划,是确保初查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的重要保证。
(1)明确个案初查的指导思想;
(2)明确个案初查的任务;
(3)提出初查的步骤、方法及时间;
(4)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考虑应对措施的预案;
(5)初查的组织领导和人员配备及分工、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事宜;
(6)明确初查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6、审查制度落实。
坚持初查案件预审制度,建立案件立案预审表,汇总承办单位意见、经检大队意见、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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