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主题,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惩罚犯罪、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市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法院工作报告,2006年全市法院审判工作任务主要分解为以下七项:
(一)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坚持“宽严相济”方针,认真落实“罪刑法定”、“罪刑相应”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有罪判刑,无罪放人”的原则,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强化程序公正意识,努力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重点是:(1)要依法从重惩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2)对失足青少年和稍微违法犯罪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罪犯,予以从宽处罚。(3)全面总结推广和平、沈河等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经验,与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相关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育拯救工作。
(二)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总的要求是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更加关注诉讼调解、和解工作,更加关注对贫弱群体的保护,更加关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交易投资环境的优化。重点是:(1)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法官多做艰苦细致的工作,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更多的促成当事人自愿选择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认真总结调解经验,开展评选“调解能手”和“调解工作先进单位(集体)”活动。(2)依法审理好各类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着力维护诚信有序的交易秩序,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3)依法稳妥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和涉农案件,对涉及人数多、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尽量用“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作到案结事了。
(三)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总的要求是充分保障行政治理相对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重点是:(1)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对涉诉行政行为明确维持或撤销、变更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对虽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应进行合理性审查,该纠正的要依法予以纠正。(2)加强非诉讼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市场秩序。(3)积极促进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主动邀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案件庭审,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影响。(4)进一步加强行政协调、司法建议和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工作,推进官民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
(四)关于执行工作。总的要求是果断贯彻落实中心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省、市政法委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抓住党委高度重视、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利契机,以积极而有作为的工作攻坚克难。重点是:(1)精心组织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在全面摸清底数基础上,通过集中清理达到三个目标,即:凡有执行条件的
超期限案件要全部执行;防止新的积案发生;通过清理行动为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奠定坚实基础。对应清理没有清理出的,或有条件执行而不执行的,一律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2)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治本之策。大力推进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和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坚持统一治理、分权制衡的执行治理体制,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一批业务精通、清正廉洁、认真负责的骨干力量,以适应工作需要。(3)继续坚持、不断创新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进一步扩大执行信息公开,对期限内未执结案件以及执行中止案件全部上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