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建立一站式交易平台,建立快捷方便的交易机制,逐步探索市场化有形交易平台,适当收取中介费用,代办各种交易手续。
三限定交易价格
1稳定水权。用水户水权以全县年水资源分配方案确定的水权为准,有效期暂定为二十年。地表水斗口计量,地下水井口计量,自来水用水户水表计量。
2基本水价。以价格部门核定的水资源费和水费价格为基本水价。水权交易必须以用水行业的基本水价为底价,其中农业水权地表水计量水价0.225元/方,地下水计量水价分灌区执行。
灌区:地下水计量水价0.088元/方(灌区亩均地下水配水量103方,相应每方地下水的基本水费为0.068元,地下水水资源费为0.02元)
灌区:地下水计量水价0.037元/方(灌区亩均地下水配水量467方,相应每方地下水的基本水费为0.017元,地下水水资源费为0.02元)
灌区:地下水计量水价0.044元/方(灌区亩均地下水配水量334方,相应每方地下水的基本水费为0.024元,地下水水资源费为0.02元)
南湖灌区:参照灌区标准执行。
3交易指导价。水权交易的指导价以行业用水的基本水价为基数,农业水权向工业或其他非农产业转让水价以工业或其他非农产业基本水价为基数,最终交易价不得低于基本水价的3倍,不得高于基本水价的5倍。
四完善交易形式
目前主要有如下几种水权交易方式:
1买卖。供需双方己有对象,交易双方可自主交易、自主议价、自主结算,并按水权交易程序到双方水权共同所在交易平台办理水权转让手续。
2寄售。用水户有意出售水权,但没有合适购买对象,可向水权所在交易平台委托出售,费用由各交易平台代收代付,本平台不能出售时,及时向上一级交易平台报送信息。
3预购。用水户有意购买水权,但没有合适的出售对象,可向水权所在交易平台提出预购。本平台不能满足时,及时向上一级交易平台报送信息。最终不能满足需求时,及时向用水户告知结果。
4兑换。地表水用水户根据用水需求,自愿和其他用水户协商,以自己本轮次水权兑换他人下轮次水权。地下水用水户在总量控制开采范围内也可采用兑换方式交易。
5寄存。探索水银行机制,用水户将暂不使用的水权寄存,不突破水权总量的前提下,寄存的地下水应在当年内根据需求灵活使用,寄存的地表水应在同一灌期内根据需求灵活使用。
6回购。用水户对定额以内节约的富余水权,年内不能交易以及当年寄存的水权,由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按基本水价的120%收回。
7拍卖对有多个申请购买水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招标、拍卖。
探索以上水权交易形式的基础上,用水户可在不违背节水和公平的前提下,探索多种多样的交易方式。
五规定交易条件
1交易水权应在输水渠道畅通或机井提水设施完好等工程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进行,并充分考虑水资源的自然规律特性;短期内的交易水量,地表水应在本配水轮次使用,地下水应在当年使用。
2各用水户按时交纳水费、水资源费和其它各项费用,取用水程序规范。
3水权交易申请人双方在本年度内未出现过违规取水现象。
4农业用水水权向非农行业长期转让的要进行水资源论证。
5长期转让的水权必须是用水户长期拥有的基本水权。
6水权交易双方要严格执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