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抗旱防汛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二)加强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各乡镇、村委会,国有林牧(农)场(站)自然保护区和森林、草原风景区等,要组织本行政区域、本单位职工和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主要任务是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的隐患排查、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扑灭火和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要建立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满足防火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县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三)加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县农牧部门、气象部门及各乡镇要做好突发性重大低温冻害、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警体系建设,组建专业防治队伍,做好防治药械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县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四)加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县气象局牵头,各乡镇密切配合,组织村干部和有经验的相关人员建成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政府及相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强降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社区、村镇气象灾害预防方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各乡镇及相关单位配合,组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范知识宣传,隐患和灾情等信息报告,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容易受气象、地质灾害影响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单位,要在气象、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组织下,明确参与应急队伍的人员及其职责,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县级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五)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涉及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要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工作。矿山及生产、存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所在地乡政府要建立队伍调运机制,组织队伍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县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六)加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县电力、供排水、供热、交通、通讯、广电、环保、水务、燃气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本企业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干部职工,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专业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同时,要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设备、运输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县发改、城建、交通、水务、质监、电力等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七)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各乡镇卫生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完善专家库,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配合相关部门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核与辐射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