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政〔2009〕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9〕37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143号、杭财社〔2009〕633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的来源
xx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按国家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利息收入;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
(一)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失业登记的)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4090”人员);
6、城镇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7、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及持有xx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人员;
8、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9、其他符合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的人员。
(二)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和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
(1)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申请服务型(商贸)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服务型(商贸)企业新招用持《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含1年,下同),发放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减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