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今后,凡编制内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或内部竞争上岗。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扩大选人用人的视野,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竞聘中,应优先考虑本单位现有人员,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选聘。
十二、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十三、建立岗位管理制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要坚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用,强化受聘人员按受聘岗位享受其工资待遇。受聘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领导人员,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受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从事工勤岗位的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十四、完善聘用考核制度。考核是人事管理中“进、管、出”的重要环节,考核结果是晋升、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在受聘岗位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能简单以聘用合同代替聘后管理。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聘用工作组织应在群众评议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聘用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和受聘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解、续聘意见。对于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培训,变更聘用合同;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若受聘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聘用工作组织申请复议。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十五、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聘用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制定配套的工资分配政策,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在工资分配形式上,可实行按岗定薪、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等分配制度。允许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津贴标准记载,受聘人员的实际收入按受聘岗位规定的工资待遇计发。当被聘人员解聘、调动或退休时,仍按照个人档案中记载的档案工资介绍工资标准或核发退休费。通过改革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十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