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水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水利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水利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义。在水利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促进水利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水利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水利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水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由固定用人制度向合同用人制度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二、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原则。水利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保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之间聘用关系的客观公正;坚持民主监督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与监督权。
三、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范围。水利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其他各类水利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四、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求。部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在2-3年内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水利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规范聘用工作组织、聘用程序、合同签订等聘用管理工作。
五、聘用工作组织。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独立的事业单位要在本单位党政组织的领导下,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可按照人事管理关系,由上级聘用工作组织负责。
聘用工作组织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聘用工作程序,负责提出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确保人员聘用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六、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科学设岗是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基础。各聘用单位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特点,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等。对不同类型的岗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的重要程度,设置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岗位可以设置若干岗位。
设置管理岗位要按照核定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体现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要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体现专业技术任务或项目的范围和要求。设置工勤岗位要在定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体现后勤服务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