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意见
17、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把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纳入企业改制或实施破产工作的整体布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方案时,要同时制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安置方案,并听取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
18、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负责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统筹费的筹集和待遇支付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配套措施,确保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
六、其他
19、停产、关闭等退出市场的国有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20、本《意见》下发前已实行改制和破产的国有企业,离休干部作了妥善安置的,可继续执行原管理服务办法;未作妥善安置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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