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等问题,按相关政策做出明确规定。
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分别发放离休人员补贴和退休人员补贴。离休人员补贴标准,按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社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县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查处。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规范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通知》财库〔〕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国家津补贴当月划入个人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提出分配方案报经县卫生、人口部门审核后再划入个人账户。
七、组织实施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实施方案经市人社、财政、卫生、人口部门审批后由县人社、财政、卫生、人口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单位要分别根据各自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细则。按管理权限报县卫生、人口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县人社、财政、卫生、人口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及时通报、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制度平稳实施。
八、工作要求
各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绩效考核工作涉及到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成立绩效工资实施领导小组,进一步细化考核办法,明确考核重点、指标权重及考核结果的运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绩效考核中存在问题,不断总结绩效考核的经验。要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禁利用绩效工资分配打击报复,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严格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绩效工资资金,确保绩效工资实施平稳、有序。县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每年3月份抽组专业人员深入各医疗卫生单位对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县政府。对截留、挪用资金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